发布日期:2019-05-05 10:24
几年前,如果你在山东一些城市看到“某某吉祥馄饨”或“吉祥馄饨面”店,它很可能未经上海著名品牌“吉祥馄饨”同意加盟,越权开办了大量假“吉祥馄饨”店......
经过8年坚持不懈的维权努力,“吉祥馄饨”品牌创始人和经营者上海世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世好公司”),终于打赢了维权诉讼战,普陀区法院判决被告山东的3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世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世好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320万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日前作出的二审终审判决,也维持了原判。截至发稿,赔偿款等已到原告世好公司账上。
据介绍,现行法律对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上限为300万元,而这次“吉祥馄饨”商标侵权的赔偿,突破性地达到320万元,法院充分考虑到了该案中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巨大损失和伤害。
昨天,世好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这起商标侵权案的来龙去脉。
“吉祥馄饨”鲜香诱人
“石库门,弄堂里,阵阵鲜香诱人来”、“个大、汤浓、馅鲜”,这是上海人对手工包制的大馄饨“吉祥馄饨”美味的描述和点赞。自1999年人民路上诞生了第一家“吉祥馄饨”铺起,经过近20年的发展,“吉祥馄饨”全国连锁门店已逾2000家,覆盖十余省份,40多个城市。
“吉祥馄饨”的鲜香吸引顾客,也让很多人看到了商机
2003年,山东青岛远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远见公司”),开始对这个远在上海的品牌产生兴趣,决定将其引入青岛;而对世好公司来说,由当地公司介入铺设门店并进行管理,无疑能提高品牌进入市场的成功率,对提升“吉祥馄饨”知名度是有帮助的。于是,两家公司陆续签订7份《吉祥馄饨区域特许合同》,由世好公司以区域特许的形式授权远见公司在山东省10个城市范围内,使用“吉祥馄饨”及相关标识,开设“吉祥馄饨”特许加盟店。
2010年初,远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世好公司提议,希望能更换另一家其担任法人的公司(青岛恒安远见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恒安公司”)作为《吉祥馄饨区域特许合同》的履约主体。之后,远见公司、恒安公司与世好公司于2010年7月28日签订三方协议,将世好公司授予远见公司的区域特许经营权转让给恒安公司(但远见公司仍需对恒安公司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违反合约擅自开店
刚签完合同的恒安公司就公然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在世好公司授权的10个城市之外,开设“吉祥馄饨”门店。另一方面,远见公司的关联公司(青岛惠美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惠美公司”),未经世好公司同意,擅自开办了一个“吉祥馄饨”网站,招揽加盟,所展示的内容,多为世好公司“吉祥馄饨”的宣传,严重干扰了世好公司对“吉祥馄饨”品牌的正常管理。
仿冒品牌“吉祥馄饨·面”
该网站还将其展示的“吉祥馄饨”标识,统一改成了“吉祥馄饨·面”,进一步推广仿冒品牌“吉祥馄饨·面”。
2011年9月7日,世好公司发函解除与恒安公司之间的《吉祥馄饨区域特许合同》,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吉祥馄饨·面”没有任何回应,反而不断扩张。无奈之下,世好公司踏上了维权的征途。
再次起诉侵权行为
2012年1月,世好公司将恒安公司的4名股东以及远见公司起诉至黄浦区法院,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世好公司与恒安公司之间的《吉祥馄饨区域特许合同》于2011年9月7日解除;恒安公司的4名股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世好公司人民币70余万元;远见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5月,市二中院驳回远见公司等的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世好公司针对其他几个合同地区也同时发起了诉讼,法院均支持了世好公司的诉请。
然而,在违约诉讼的同时,“吉祥馄饨·面”的仿冒侵权并未停止,反而利用拖延诉讼的时间,加速扩张。恒安公司在注销之前,就派出一名股东新设一家公司,名叫济南新吉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新吉祥公司”),由该公司出面与“吉祥馄饨·面”的加盟商签订加盟合同。远见公司则利用其名下的“小胖子”图形商标,放在“吉祥馄饨·面”的文字之前,以模仿世好公司的“馄饨宝宝”图形和“吉祥馄饨”文字相结合的店铺门头设计。此外,远见公司将网站的备案主体变更为其关联公司青岛惠美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惠美公司”),由惠美公司负责该网站的对外推广宣传。这3家公司的关系紧密,联手在全国开设了千余家“吉祥馄饨·面”门店,其店招中突出使用的“吉祥”字体与世好的“吉祥”祥云字样如出一辙,而店内装饰、餐具等的标示也是混用了吉祥馄饨和吉祥馄饨·面。
种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世好公司的合法权益。世好公司再次提起诉讼,以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普陀区法院起诉远见公司、惠美公司及新吉祥公司等3家公司。
判决立即停止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定,3被告在官网、微博、微信及各类加盟网站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持续宣传、推广加盟 “吉祥馄饨·面”连锁门店及馄饨产品,据被告在网络上称,全国已达2000余家之众,相关网络媒体由3被告共同经营,系3被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二、三被告共同招募的门店销售馄饨产品,提供餐饮服务,在门店的店招、价目表、广告灯箱以及餐具、宣传单、外送袋上,使用或混用了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进行宣传,直接将“吉祥”与馄饨这一商品名称连用,商标识别作用已覆盖到商品之上,造成公众混淆。
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被告盗用原告的名义进行宣传,盗用原告获得的荣誉进行宣传,混用“吉祥馄饨”与 “吉祥馄饨·面”,使消费者和加盟商无法区分两者。
据此,普陀区法院判决被告远见公司、惠美公司和新吉祥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世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远见公司、惠美公司、新吉祥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吉祥馄饨·面”官网及官方微博上,共同就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表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持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远见公司、惠美公司、新吉祥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世好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320万元。
律师释法 提高侵权成本是当务之急
普陀区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结果,有一个很大的亮点,就是首次将“吉祥馄饨”商标侵权的赔偿款突破性地达到了320万元,超过了这类案件赔偿款300万元的上限。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各被告恶意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时间较长、范围较广、情节严重,依法可以判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款,且还存在长期利用原告的荣誉对自身加盟体系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被侵权商标的数量、注册时间和知名程度、原告所获荣誉的数量和等级、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时间等因素,酌情判令被告对其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并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原告为侵权之诉进行了长时间、跨地域、大范围的调查取证,公证保全证据,聘请律师代理案件,对原告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
赔偿额虽高,却远不及维权的成本。侵权行为对品牌方造成的损害可能是难以弥补的,无形的人员投入、机会成本以及品牌商誉的减值,这些损失不是简单的数字能够覆盖的。事实上,“吉祥馄饨”的遭遇并非特例,例如“鲍师傅”、“喜茶”等网红店,由于山寨数量远远超过正宗门店,消费者早已分不清真假。因此,如何真正保护诚实经营的品牌,提高侵权成本,降低维权成本,是当务之急,需要当下社会认真思考、解决。
上海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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